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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27 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勻睿許勻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27 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一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27 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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