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0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07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 年3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