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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716號

上 訴 人即 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1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