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小字第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小字第3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洪博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美珍、歐原宏2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勞小字第35號民事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