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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簡字第4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黃國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 年7 月2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6

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簡字第4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