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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440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佳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440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500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440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扣押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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