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簡字第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黃國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 年7 月2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6
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