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文全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 年度上易字第30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4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文全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係上揭規定所列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具狀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