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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3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莊秋桃田平安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3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益信
選任辯護人
羅鼎城律師

上列被告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黃益信緩刑叁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社區、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應更正為「黃益信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黃益信緩刑叁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社區、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係「黃益信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3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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