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5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4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明俊
- 選任辯護人
- 王家鈺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俊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明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9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12月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 年12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