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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洪兆隆張盛喜郭玫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6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柏瑜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王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柏瑜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柏瑜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100 年4 月15日執行羈押,100 年7 月14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0 年9 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亦已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6 月之重刑,被告可預期將來確定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9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2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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