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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莊秋桃范惠瑩田平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丁生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丁生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丁生原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14海巡隊隊員(迄民國93年3 月25日逃亡前,借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負責中部地區緝毒工作),與臺中縣警察局刑事小隊長洪正忠(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辛振勝、楊重信、A1等人涉嫌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另與洪正忠、一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涉嫌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 年4 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 年7 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 年9 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 年9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田平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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