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8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石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石杰因犯重利等肆拾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石杰因犯重利等46罪,經本院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