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3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3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益信
- 選任辯護人
- 羅鼎城律師
上列被告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黃益信緩刑叁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社區、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應更正為「黃益信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黃益信緩刑叁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社區、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係「黃益信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