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0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7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國雄
上列上訴人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欄所記載「中華民國99年7 月18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竊盜案件係於民國100 年7 月13日繫屬本院,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欄所記載「中華民國99年7 月18日」,係屬顯然錯誤,均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