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61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611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建瑋
上列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檢察官上訴範圍之敘述,就被告黃建瑋其中記載「附表編號4 所示之侵入住宅、毀損罪」部分(本判決第5 頁10、11行),係屬贅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檢察官上訴範圍之敘述,就被告黃建瑋其中記載「附表編號4 所示之侵入住宅、毀損罪」部分(本判決第5 頁10、11行),係屬贅載,此對照檢察官提出之上訴範圍確認資料即明(見本院卷第264 頁),自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