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7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9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文志
- 選任辯護人
- 吳春生律師
陳松甫律師
蔡念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志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9 月17日起,延長2 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文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100 年6 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0 年9 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9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