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8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炫德徐美麗郭玫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5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德明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1707號中華民國101 年5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724、16553 、16554 、21555、2985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葉德明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德明詐取被害人之金錢不多,亦已誠心悔改,除均坦承犯行,且願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另被告葉德明之母及姊均罹患精神分裂症,母親多年來均由被告葉德明照顧,倘被告葉德明入監服刑,母親將無人照料。為此求為從輕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並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被告葉德明在報紙上刊登不實借貸廣告,假藉代辦借款需繳交保證金或手續費等事由,向被害人李秋雲、呂月卿、康鴻音各詐取新台幣6 萬7 千元、1 萬3 千元、8 萬元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李秋雲、呂月卿、康鴻音證述明確,並中國信託帳戶存摺、郵局存摺、中國信託銀行林琇雲帳戶交易查詢單、郵局楊志勳帳戶交易清單、大眾銀行吳小怡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參,且被告葉德明亦坦承犯行不諱。原審乃認被告葉德明詐欺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葉德明上開上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此外,被告葉德明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係指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原審未命補提理由書狀,審判長即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被告葉德明提起上訴時,上訴書狀如已載理由者,即無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適用。從而,被告葉德明之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郭玫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8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