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6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7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方凱威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最後,關於承辦法庭「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法官孫強、法官任森『詮』」部分,應更正為「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法官孫強、法官任森『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