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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意聰蔡國卿陳銘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建輝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輝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建輝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9 月10日執行羈押後,於101 年12月10日、102 年2 月10日及102 年4 月10日分經三次延長羈押後,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6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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