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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翁慶珍孫啟強李政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仲民
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仲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仲民(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11月9 日執行羈押,至102 年2 月8 日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第一次裁定延長羈押,嗣於102 年4 月8 日羈押期間又將屆滿。

二、被告葉仲民因涉有2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28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並經本院已於102 年2 月8 日判決上訴駁回(現由檢察官上訴第三審中),並經本院諭知新台幣20萬元交保,惟被告葉仲民迄無法覓保,茲本院以仍有逃亡之虞,認被告葉仲民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應自102 年4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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