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5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5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丁啟耕
- 即受判決人
- 高英旋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徐仲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630號中華民國100 年9 月13日確定判決(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47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1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675 號、98年度調偵字第1005號、第10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