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建輝
- 選任辯護人
- 張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輝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建輝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9 月10日執行羈押後,於101 年12月10日、102 年2 月10日及102 年4 月10日分經三次延長羈押後,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6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