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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曾永宗陳松檀李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被告
許珮琪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主文、事實、理由欄關於「許佩琪」應更正為「許珮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主文、事實、理由欄關於「許佩琪」,均係「許珮琪」之誤繕,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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