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 被告
- 許珮琪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主文、事實、理由欄關於「許佩琪」應更正為「許珮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主文、事實、理由欄關於「許佩琪」,均係「許珮琪」之誤繕,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