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仲民
- 選任辯護人
- 周振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仲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仲民(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11月9 日執行羈押,至102 年2 月8 日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第一次裁定延長羈押,嗣於102 年4 月8 日羈押期間又將屆滿。
二、被告葉仲民因涉有2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28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並經本院已於102 年2 月8 日判決上訴駁回(現由檢察官上訴第三審中),並經本院諭知新台幣20萬元交保,惟被告葉仲民迄無法覓保,茲本院以仍有逃亡之虞,認被告葉仲民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應自102 年4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