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漢強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411號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24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漢強經原審論以施用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後,於民國100 年12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於101 年1 月3 日補提上訴理由狀,其上訴理由狀僅空言已坦承認罪,深感悔悟,請能給予自新機會云云,而對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誤未予具體指摘,應屬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及補提理由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