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7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977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政陽
- 選任辯護人
- 王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政陽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政陽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8 月6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 年11月5 日第1 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11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