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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50號

傷害致重傷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曾永宗孫強任森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5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丁啟耕
即受判決人
高英旋
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630號中華民國100 年9 月13日確定判決(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47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1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675 號、98年度調偵字第1005號、第10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孫強

法 官 任森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5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重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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