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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炫德李代昌徐美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柯世挺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世挺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世挺前經本院認其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 年2 月1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 年4 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2 次延長羈押,其第2 次延長羈押之期間至民國102 年8 月31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 年9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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