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1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6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正坤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091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8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經原審法院裁定命其應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被告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102 年6 月19日仍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