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77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78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陳綵穎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2日裁定(102 年度上易字第77、78號;102 年度上重訴字第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對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77、78號;102 年度上重訴字第1 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11 部分所為上訴,該裁定正本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送達於抗告人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9 樓之住處,由抗告人之受僱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 日,則自104 年1 月16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1 月20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同年1 月22日,始行提起本件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