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97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曾永宗李淑惠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9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井天博
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律師
聲請人
即被告
彭宗美
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井天博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應予解除禁止處分如解除範圍所示(附表一編號三在新臺幣9 萬5 千元範圍內,仍予禁止處分)。

聲請人彭宗美所有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應予解除禁止處分;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應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示(詳附件)。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與本案案情無關,已無留存扣押之必要,且分別屬於被告等所有,爰依上開規定分別發還聲請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4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任森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井天博之物:
    ┌──┬───────────┬───────┬──────────┬──────┐
    │編號│扣押之物              │扣押函        │各該機關回函        │解除範圍    │
    ├──┼───────────┼───────┼──────────┼──────┤
    │一  │高雄市苓雅區永樂街117 │臺灣高雄地方法│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全部        │
    │    │號12樓之10建物全部;及│院檢察署中華民│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            │
    │    │其坐落基地高雄市苓雅區│國101 年2 月21│1 年2 月22日高市地新│            │
    │    │過田子段0000-0000 號,│日雄檢瑞麗101 │登字第0000000000號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50 │偵3091字第6440│(偵卷七第159 頁)  │            │
    │    │                      │號            │                    │            │
    ├──┼───────────┼───────┼──────────┼──────┤
    │二  │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三路27│臺灣高雄地方法│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全部        │
    │    │8 號22樓之2 建物全部;│院檢察署中華民│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            │
    │    │及其坐落基地高雄市三民│國101 年2 月21│1 年2 月22日高市地民│            │
    │    │區中都段三小段0000-000│日雄檢瑞麗101 │登字第0000000000號  │            │
    │    │0 號,權利範圍10000 分│偵3091字第6439│(偵卷七第154 頁)  │            │
    │    │之40                  │號            │                    │            │
    │    │                      │              │                    │            │
    ├──┼───────────┼───────┼──────────┼──────┤
    │三  │台南南門路郵局局號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凍結金額│
    │    │0000000 ,帳號0000000 │院檢察署中華民│臺南郵局中華民國101 │為155,979 元│
    │    │號,井天博存簿帳戶    │國101 年2 月21│年3 月1 日南營字第10│。解除凍結金│
    │    │                      │日雄檢瑞麗101 │00000000號(偵卷八第│額為超過新臺│
    │    │                      │偵3091字第6458│1-65頁)            │幣95000 元以│
    │    │                      │號            │                    │外部分(9500│
    │    │                      │              │                    │0 元部份仍然│
    │    │                      │              │                    │禁止處分)  │
    └──┴───────────┴───────┴──────────┴──────┘
    附表二彭宗美之物:
    ┌──┬───────────┬───────┬──────────┬──────┐
    │編號│扣押之物              │扣押函        │各該機關回函        │解除範圍    │
    ├──┼───────────┼───────┼──────────┼──────┤
    │一  │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  │臺灣高雄地方法│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 全部       │
    │    │167 號3 樓建物,權利範│院檢察署中華民│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            │
    │    │圍2 分之1 ;及其坐落基│國101 年2 月21│1 年2 月22日高市地鹽│            │
    │    │地高雄市前金區後金段05│日雄檢瑞麗101 │登字第0000000000號(│            │
    │    │16-0000 號,權利範圍10│偵3091字第6441│偵卷七第106 頁)    │            │
    │    │000 分之308           │號            │                    │            │
    ├──┼───────────┼───────┼──────────┼──────┤
    │二  │現金27萬元及28萬元各1 │臺灣高雄地方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發還        │
    │    │袋,共55萬元          │院檢察署101 年│署101 年2 月13日以貴│            │
    │    │                      │2 月6 日扣押  │重物品方式入庫(101 │            │
    │    │                      │              │年度保管字第496 號,│            │
    │    │                      │              │見偵卷四第109 頁)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9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