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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曾逸誠洪碩垣黃建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21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再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整,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建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2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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