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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曾永宗任森銓陳松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553號

                         第554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縣緯益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洪偉倫
指定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義務辯護)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楓毅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6日所宣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法官李淑惠」之記載均更正為「法官任森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上,關於「法官李淑惠」之記載,經查為「法官任森銓」之誤載,爰裁定更正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5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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