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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18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蕭權閔王憲義廖建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6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正坤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091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8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經原審法院裁定命其應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被告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102 年6 月19日仍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1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