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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翁慶珍李政庭孫啟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即受刑人
曾逸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102 年度執聲字第4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逸文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曾逸文(下稱受處分人)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0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駁回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指揮執行在案。

二、受處分人於100 年8 月2 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 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102 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泰源技能訓練所102年8 月21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各1 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

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啟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8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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