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9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9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井天博
- 選任辯護人
- 黃正男律師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彭宗美
- 選任辯護人
- 秦德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井天博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應予解除禁止處分如解除範圍所示(附表一編號三在新臺幣9 萬5 千元範圍內,仍予禁止處分)。
聲請人彭宗美所有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應予解除禁止處分;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應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示(詳附件)。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與本案案情無關,已無留存扣押之必要,且分別屬於被告等所有,爰依上開規定分別發還聲請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4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井天博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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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之物 │扣押函 │各該機關回函 │解除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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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市苓雅區永樂街117 │臺灣高雄地方法│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全部 │
│ │號12樓之10建物全部;及│院檢察署中華民│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 │
│ │其坐落基地高雄市苓雅區│國101 年2 月21│1 年2 月22日高市地新│ │
│ │過田子段0000-0000 號,│日雄檢瑞麗101 │登字第0000000000號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50 │偵3091字第6440│(偵卷七第159 頁)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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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三路27│臺灣高雄地方法│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全部 │
│ │8 號22樓之2 建物全部;│院檢察署中華民│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 │
│ │及其坐落基地高雄市三民│國101 年2 月21│1 年2 月22日高市地民│ │
│ │區中都段三小段0000-000│日雄檢瑞麗101 │登字第0000000000號 │ │
│ │0 號,權利範圍10000 分│偵3091字第6439│(偵卷七第154 頁) │ │
│ │之40 │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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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台南南門路郵局局號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凍結金額│
│ │0000000 ,帳號0000000 │院檢察署中華民│臺南郵局中華民國101 │為155,979 元│
│ │號,井天博存簿帳戶 │國101 年2 月21│年3 月1 日南營字第10│。解除凍結金│
│ │ │日雄檢瑞麗101 │00000000號(偵卷八第│額為超過新臺│
│ │ │偵3091字第6458│1-65頁) │幣95000 元以│
│ │ │號 │ │外部分(9500│
│ │ │ │ │0 元部份仍然│
│ │ │ │ │禁止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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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彭宗美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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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之物 │扣押函 │各該機關回函 │解除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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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 │臺灣高雄地方法│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 全部 │
│ │167 號3 樓建物,權利範│院檢察署中華民│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 │
│ │圍2 分之1 ;及其坐落基│國101 年2 月21│1 年2 月22日高市地鹽│ │
│ │地高雄市前金區後金段05│日雄檢瑞麗101 │登字第0000000000號(│ │
│ │16-0000 號,權利範圍10│偵3091字第6441│偵卷七第106 頁) │ │
│ │000 分之308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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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現金27萬元及28萬元各1 │臺灣高雄地方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發還 │
│ │袋,共55萬元 │院檢察署101 年│署101 年2 月13日以貴│ │
│ │ │2 月6 日扣押 │重物品方式入庫(101 │ │
│ │ │ │年度保管字第496 號,│ │
│ │ │ │見偵卷四第109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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