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方正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正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方正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案件之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自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