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森雄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3 年度上訴字第802 號、第803 號) 提起上訴,其中關於不違背職務行賄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次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森雄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04 年4 月21日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802 號、第803 號案為第二審判決,其中關於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褫奪公權1 年,緩刑3 年」。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法定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被告王森雄就本院上開案件此部分所為第二審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即屬不合法。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