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95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中和邱永貴林水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5號

聲明人
即受刑人
何英傑

上列聲明人因恐嚇取財案件,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伊因另案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297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刑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78 號恐嚇取財罪刑,係事實上牽連關係,不因分案後各別繫屬2 地管轄法院審理而生損害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利益,請本於公平法院之旨,更為適法處置,並傳喚伊到庭應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聲明疑義云云。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 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裁判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上級法院維持原裁判,而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者,因其對原裁判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323 號裁定參照)。本件聲明人前因於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3121號判處罪刑,提起上訴後,因上訴書狀未敘明具體理由,經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78 號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予以駁回上訴,此有卷附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78 號刑事判決書1 份可憑。揆諸上揭說明,本院對原裁判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83 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至明。本件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疑義,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林水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9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