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3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37號
抗 告 人即
- 受刑人
- 王金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837 號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6 月27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 日,則自103 年6 月27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7 月2 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3 年10月6 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