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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壽燕黃建榮曾逸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森雄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3 年度上訴字第802 號、第803 號) 提起上訴,其中關於不違背職務行賄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次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森雄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04 年4 月21日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802 號、第803 號案為第二審判決,其中關於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褫奪公權1 年,緩刑3 年」。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法定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被告王森雄就本院上開案件此部分所為第二審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即屬不合法。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曾逸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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