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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毒抗字第35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莊秋桃田平安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毒抗字第35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林義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裁定(103 年度毒聲字第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林義峰為初犯,且真心願意悔改,但家中尚有2 名幼子需由被告,被告平日以務農為生,母親也因長期生病無法幫忙照顧幼子,請求法官能網開一面,免處2 月勒戒所勒戒,而以其他方式代替云云。

二、原裁定略以:㈠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㈡經查:被告林義峰未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又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法、施用者飲水量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依據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第二版記載,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海洛因為2-4天、安非他命為1-4天、甲基安非他命為1-5天、MDMA為1-4天、MDA為1-4天,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管理局民國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於102年11月27日上午8 時15分許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依據酵素免疫分析法(EIA) 為初步篩檢,再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LC/MS/MS)確認檢驗之結果,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4720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4260ng/ml ,經判定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該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顯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足見被告確有於102年11月27日上午8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供述其僅施用愷他命云云,委無可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是檢察官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經查:抗告人即被告林義峰於102年11月27日上午8時15分許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該中心依據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為初步篩檢,再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LC/MS/MS)確認檢驗之結果,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4720ng/ml 、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4260ng/ml,經判定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顯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且被告於抗告狀亦坦承為初犯(見本院卷第5頁),足見被告確有於102年11月27日上午8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之前於警詢時供述其僅施用愷他命云云,委無可採。

四、原審裁定因而依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經核並無違誤。被告抗告意旨,以其個人家庭因素,請求以其他方式代替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黃壽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毒抗字第3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