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75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錦龍
- 選任辯護人
- 王銘鈺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士豪
- 選任辯護人
- 謝以涵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選任辯護人
- 張齡方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訓明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揚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 頁第18行「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
及同頁第19行「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均應更正為「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