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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650號

聲請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明富曾永宗李政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5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蘇宏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908、11343 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被告因路途遙遠且經濟狀況欠佳,本案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難期公平云云。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㈠、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㈡、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刑事訟訴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因涉偽造私文書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 年11月16日提起公訴,已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908、11343 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上級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誤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尚有未合。本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既與首開規定不符,自應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65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移轉管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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