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 上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豐德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健郡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葉銘進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昌
- 選任辯護人
- 黃見志律師
- 被告
- 吳咏松
上列被告偽證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王憲義」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曾永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誤載為法官「王憲義」,應更正為法官「曾永宗」,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