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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66號

妨害投票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王光照謝宏宗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566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芝螢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宗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月仙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月娥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李琴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麒惠
上訴人
即被告
賴燕資
上訴人
即被告
顏永祥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簡俊龍
選任辯護人
黃偉倫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周琇華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陳娥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玉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姵岑
上訴人
即被告
蔡瑜珏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許春氷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羽庭
被告
王輝煌
被告
陳明進
被告
李春連
被告
許麗娟
被告
楊玉雲
被告
楊水田
被告
鍾佩堂
上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被告
林子丘
被告
李茂森
被告
李呂麗梅
被告
陳順榮
被告
樂建吾
被告
郭庭逢
被告
顏李美豆
被告
謝明發
被告
許賴采燕
被告
賴天角
被告
蔡柳
被告
郭清哲
選任辯護人
黃敏哲律師
被告
郭芝鳳
被告
陳翁月英
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律師
被告
陳海影
被告
陳育誠
被告
陳宥任
被告
鄭楹霖
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
被告
黃志雄
被告
陳璇慧
被告
蔡雅雯
被告
曾春榮
被告
潘明珠
被告
許瑞男
被告
施明江
被告
莊連進
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律師
被告
陳俐雰
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
被告
陳楊嬰嬌
被告
許月娥
被告
許陳美雲
被告
劉美子
被告
蔡佩芬
被告
陳玉真
被告
郭雅玲

上列被告妨害投票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9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9頁第8 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應更正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林芝螢除外) ,以資儆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6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投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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