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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67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王光照謝宏宗莊秋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67號

抗告人
黃志豪
被告
陳金宏 任職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 日裁定(105 年度聲再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再審,業經原審於裁定中敍明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序,其就檢察官簽結之案件聲請再審於法未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質疑何以司法無救濟之途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前段、第422條關於再審之規定明確,抗告人須就法院之實體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檢察官「簽結」之案件既未經起訴,法院即無從判決,則抗告人向法院聲請再審顯有誤解,抗告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莊秋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6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