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6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67號
- 抗告人
- 黃志豪
- 被告
- 陳金宏 任職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 日裁定(105 年度聲再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再審,業經原審於裁定中敍明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序,其就檢察官簽結之案件聲請再審於法未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質疑何以司法無救濟之途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前段、第422條關於再審之規定明確,抗告人須就法院之實體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檢察官「簽結」之案件既未經起訴,法院即無從判決,則抗告人向法院聲請再審顯有誤解,抗告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