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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偽證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惠光霞曾永宗王以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豐德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健郡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昌
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
被告
吳咏松

上列被告偽證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王憲義」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曾永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誤載為法官「王憲義」,應更正為法官「曾永宗」,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以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怡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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