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9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俊偉
- 指定辯護人
- 林易玫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俊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俊偉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5 年5 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5 年8 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及本院(本院於105 年7 月28日宣判,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8 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